5件涉老年人保护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所属分类:虚构险情 阅读次数:1813 发布时间:2024-09-14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目前入库案例为3711件,收录5件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例作为参考案例,以下摘录了5个案例的裁判要点方便大家查阅。
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下降,老年人口占比逐年攀升,未来养老事业、老年人权益保护将成为全社会不得不紧密关注的事情。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成为 老人,关注老年权益保障,提升人民生活幸福感、获得感,老有所依,“老年经济”有望为社会就业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1、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纠纷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7日)/一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老年公寓对王某开展了入院健康评估,《托养服务协议书》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处理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王某甲主张某老年公寓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不足,故某老年公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入住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养老机构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行为符合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养老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纠纷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26日)/一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8592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21日)/二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养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某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某养老院作为某浴室的出租人,未预见其危险性,也未要求某浴室进行必要整改,最终导致一氧化碳经由排气管进入潘某某房间导致其中毒入院,存在明显过失。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综上,某养老院、某浴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因此导致入住老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养老机构及其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3、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3日)/一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向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向某某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使得向某某频繁奔波,违背向某某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裁判要旨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建立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履行合同,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不便的,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4、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2)川0116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14日)/一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养老中心作为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业务范围的营业性场所,对自身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该中心还应当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能力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生活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但其怠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马某某被通道上明显高于地面的井盖绊倒受伤,某养老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马某某对其自身安全应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其应结合身体条件选择适合的助行器具,步行时应保持合理限度内的对周边环境的观察。综合各方过错情形、过错程度,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5、李某某诉某养老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初10207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3日)/一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唐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尹某某死亡,应当承担刑事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因唐某某已经死亡,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某老年公寓对入住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致唐某某持有铁棍,且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尹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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