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老年人权益保障那些事儿!兴宁区法院发布6起孝亲敬老典型案例
所属分类:虚构险情 阅读次数:1962 发布时间:2024-09-14

常怀敬老之心,倾注爱老之情,笃行扶老之事。当前,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切实保障广大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提升,而且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的良好社会局面。为落实党中央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要求,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发布6起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看看法院如何用法律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1
伸向老年人的犯罪之手,抓!
基本案情
90岁高龄的被害人吴某在公园散步时与前来搭讪的被告人梁某伊相识,梁某伊以有高额回报收益的“投资项目”为借口,诱骗被害人吴某进行“投资”,2009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梁某伊先后共收取吴某“投资款”人民币27万余元,并承诺按时还本付息。后吴某在索要利息时,梁某伊仅支付3500元利息,直至案发时,其他的利息和本金梁某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21年7月梁某伊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27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诈骗老年人案件层出不穷,犯罪数额呈明显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养老、保健、投资理财等领域。老年人群体往往防骗意识不强,且证据留存意识不足,上当受骗后害怕家属知情,往往姑息了事,因此难以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此类案件,兴宁区法院既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依法从严惩治犯罪,同时强化司法宣传,延伸审判职能,对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曝光宣传,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案例2
接受老人赠与却拒绝履行附有的居住义务?法院:不允许!
基本案情
玉某某与何某某系祖孙关系。玉某某房屋被拆迁后得到补偿款一笔,玉某某将补偿款赠与孙子何某某购买房屋一套,双方未就赠与事项签订书面合约。何某某得房后与玉某某在该房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何某某拒绝让玉某某继续在该房居住,将玉某某赶出家门。玉某某多次维权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玉某某对何某某的赠与附有允许玉某某共同居住所购房屋的义务,在何某某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前提下,玉某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法院遂判决撤销玉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何某某返还玉某某相应赠与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典型意义
附义务的赠与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时,享有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撤销赠与的权利。家事案件相对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家庭成员就某项事情达成某种协议时往往不会形成书面约定,尤其是长辈基于对晚辈的疼爱而将个人财产全部赠与晚辈。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应深入考量家事成因、发展过程等,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住有所居。
案例3
年老父亲再婚,不是成年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前妻龙某某生育李某1、李某2(已成年)。李某某与现任妻子韦某某生育李某3、李某4(均未成年)。李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患有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等多种疾病,曾多次因病住院治疗,因其经济能力不足以负担其生活和医疗支出,其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1、李某2每月分别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履行探望和看护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在处理与父母的关系时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这种美德和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既要经济上给予供养,也要在精神上给慰藉。综合考虑各方家庭情况及经济条件,判决李某1、李某2每月分别支付李某某赡养费300元,并履行相应探望义务。又因李某某已组成新的家庭,李某某住院时需要陪护理应由其妻子履行陪护职责。
典型意义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亲情无价,子女与父母即使有再大矛盾,在父母年老无助时,均应摒弃前嫌,化解矛盾和积怨,相互理解和包容,守住这一份亲情,切勿让亲情随着时光的流逝而淡化、消融,成为人生的遗憾。
案例4
“族老”情法并用 子女心齐赡养老人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与被继承人韦某华共同生育了六名子女,被继承人韦某华于2018年去世,被告李某年岁已高,常年居住在养老院。被继承人韦某华去世后在银行留有存款近60000元。因被继承人生前未对存款处分亦未立有遗嘱,对于银行存折的密码原、被告均不知晓。儿子韦某业作为原告,将母亲及五个姐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韦某华的全部银行存款。
裁判结果
考虑到案件为发生在村里的家事继承纠纷,涉及在农村女人不管账、女儿不继承的旧俗,兴宁区法院委派熟悉当地乡俗民意的“族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调解。在释明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后,“族老”利用“村民看不起不团结的家庭”“兄弟姐妹争夺遗产是没有能力的表现”“兄弟姐妹不团结家族要败落”等家风民俗来劝导双方当事人和平协商。最终,在“族老”的调解下,六兄弟姐妹表示要团结齐心,干事创业,共同努力兴旺家业,最终同意由母亲支配遗产,用于缴纳母亲在养老院的开支费,让母亲安享晚年。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兴宁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五塘法庭当地“族老”资源,构建涉老年人婚约家庭等矛盾纠纷的多元解纷机制,促进涉老年人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本案中,“族老”以家人之间的情感、村民对家族纠纷的看法入手,弘扬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更表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帮助老年人安享晚年,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起到很好的作用。
案例5
快立快结巧执行 老人权益获保障
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某红与黄某南是姐弟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为年近70岁的老年人,两人的父亲黄某过世后留下的一套房产,弟弟黄某南要求继承该房屋,其与姐姐黄某红未能协商成功,协商无果后黄某南将姐姐黄某南遂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上述房屋归弟弟黄某南所有,但黄某南需补偿8万元余元给黄某红。判决生效后,黄某南依据判决获得了房屋的继承权,但未将相应的份额补偿给黄某红,黄某红无奈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在立案过程中,兴宁区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年事已高,案件涉及老年人的居住及基本生活权益,为此开通了快速立案、分案通道。被执行人虽获得了房产的所有权,但收入微薄,较难支付补偿费用。而申请人黄某红也已年近古稀,亲人的过世更是给其精神造成了沉重的打击,生活拮据急需获得资金补偿。考虑到双方特殊关系和实际情况,不宜对老年被执行人采取粗暴的执行措施,但是又需要快速地执结案件维护年迈的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同时与被执行人的年轻家属积极沟通,通过释法说理,被执行人的年轻家属于当日就将执行款转入申请人账户,该案执行结案用时不到半个月,申请人收到款项后在执行团队的工作微信上对法官表示感谢,案件办理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
该执行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兴宁区法院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重视,通过在执行立案阶段开辟快速办理通道及分案机制,使得案件得以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针对作为老年人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采取传统的执行强制措施,而是通过善意沟通亲属柔性执行的方式,使判决效果得以实现,平衡和保护了各方利益,达到了“情、理、法”的统一。
案例6
司法救助,为年迈当事人传递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基本案情
韩某系覃某雇佣的司机,覃某出资以韩某的名义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2019年,覃某无证驾驶该小型轿车与韦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韦某1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人民法院判决覃某向韦某1的父母韦某2、潘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韩某在上述第二项应承担责任的20%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覃某、韩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韦某2、潘某某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救助申请人韦某2患脑梗致偏瘫,无劳动能力;潘某某常年体弱多病,经常就医治疗,家庭经济困难,且二人年事已高,现家庭面临急迫困难。兴宁区法院在经过多方询问、调查核实,全面细致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后,通过逐层审核,最终决定向韦某2、潘某某发放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使得年迈的救助申请人陷入生活困境,让本就生活步履维艰的受害人雪上加霜,而人民法院为韦某2、潘某某提供司法救助不仅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生活困境,也用实际行动传递了司法温度。而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通过不断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渠道,充分履行职责,有利于帮助老年困难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进一步增强老年群众的获得感,让老年人在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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